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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昌市青山湖区南洲拉丝厂
    法定代表人 陶柱先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5860578-X
    执行依据文号 93(2015)西桃民初字第93号
    案号 (2016)赣0103执90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8-04
    发布日期 2016-08-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昌市青山湖区南洲拉丝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路支行本金180万元及利息(截止2015年7月21日,利息为458837.91元,并自2015年7月22日起至欠款给付之日为止,按双方合同约定计付);二、被告江西中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西中拓贸易有限公司、陶柱先、徐仁英、林浩光、许善桃、喻斌花、陶志荣、阙顺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10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6000元,由被告南昌市青山湖区南洲拉丝厂、江西中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西中拓贸易有限公司、陶柱先、徐仁英、林浩光、许善桃、喻斌花、陶志荣、阙顺昌承担,限随上述款一并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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