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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金华市婺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志舜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47294445
    执行依据文号 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7)赣0731执79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6-01
    发布日期 2017-08-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金色年华药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原告邱爱玲清偿借款计人民币200万元,并承担利息,计息时间从2014年7月14日起至还款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利随本清; 二、如被告金色年华药业有限公司未能按期还款,被告武义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被告王伟全应对上述借款计人民币200万元及其相应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金色年华药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金华市婺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驳回原告邱爱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上述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30480元,由被告金色年华药业有限公司承担,于交款时一并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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