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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阳市东翔磁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323859-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浙07民初159号
    案号 (2019)浙07执9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中院
    执行法院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11
    发布日期 2020-05-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东阳市东翔磁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借款本金3870万元、利息919722.78元(利息暂算至2018年6月20日,此后利息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偿清之日止)。^~^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对被告张志权、廖月红所有的位于浙江省东阳市横店镇济慈路128号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东房权证横店字第201969、201970号,土地证:东阳市国用(2013)第14-2167号)在最高债权限额5100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对被告张志洪、马美珍所有的位于浙江省东阳市横店镇兰花新苑7幢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东房权证横店字第131427、131428号,土地证: 东阳市国用(2010)第40-811号)在最高债权限额450.54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东阳市天府名檀红木家具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最高债权限额487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东阳市一凡金属板材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最高债权限额52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东阳市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最高债权限额52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被告张志权、廖月红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最高债权限额52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八、被告张志洪、马美珍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最高债权限额52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九、被告张志庆、杜兰珍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最高债权限额52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十、被告张乐霞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最高债权限额52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十一、被告廖雪红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最高债权限额52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989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4489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阳市东翔磁材有限公司负担,东阳市天府名檀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东阳市一凡金属板材有限公司、东阳市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志权、廖月红、张志洪、马美珍、张志庆、杜兰珍、张乐霞、廖雪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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