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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阳市东翔磁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323859-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浙07民初160号
    案号 (2019)浙07执9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中院
    执行法院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11
    发布日期 2019-10-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东阳市一凡金属板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借款本金59799917.5元并支付利息1202924.18元(利息已按合同约定计算至2018年6月20日,此后的利息和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偿清之日止);^~^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对被告东阳市一凡金属板材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东阳市江北街道华店工业功能区的房地产[不动产登记证明号:浙(2018)东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06404号,房产证号:东房权证江北字第220472、220473、220476、220477、220478、220479、220480、220481号,土地证:东阳市国用(2014)字第6-8号]在9654万元最高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对被告东阳市一凡金属板材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浙江联信汇业仓储有限责任公司仓库内的交趾黄檀(数量为12根,重量12.7吨,规格:直径55厘米-75厘米;长度:4米-6米)在1016万元的最高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对被告东阳市一凡金属板材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浙江联信汇业仓储有限责任公司仓库内的交趾黄檀(数量为65根,重量28.34吨,规格:直径25厘米-35厘米;长度:6米-7米)在1505.2万元的最高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由被告浙江磐安万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债务在6700万元最高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由被告浙江鸿鹄谷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债务在6700万元最高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由被告东阳市天府名檀红木家具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债务在6700万元最高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八、由被告东阳市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债务在6700万元最高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九、由被告东阳市东翔磁材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债务在6700万元最高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十、由被告张乐霞对上述判决第一项债务在6700万元最高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十一、由被告张志庆、杜兰珍对上述判决第一项债务在6700万元最高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十二、由被告廖雪红、金少镔对上述判决第一项债务在6700万元最高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十三、由被告张志权、廖月红对上述判决第一项债务在6700万元最高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十四、由被告张志洪、马美珍对上述判决第一项债务在6700万元最高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681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51814元,由被告东阳市一凡金属板材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浙江磐安万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浙江鸿鹄谷科技有限公司、东阳市天府名檀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东阳市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阳市东翔磁材有限公司、张乐霞、张志庆、杜兰珍、廖雪红、金少镔、张志权、廖月红、张志洪、马美珍对东阳市一凡金属板材有限公司负担的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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