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江市佳运达喷织厂 |
法定代表人 | 1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520323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508民初5387号 |
案号 | (2017)苏0508执192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5-31 |
发布日期 | 2017-12-2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江市佳运达喷织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1490万元,利息(含罚息、复利)301508.22元(暂计算至2016年7月3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吴江市佳运达喷织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损失222010元。 三、被告吴江市振通喷织有限公司、苏州科旺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周金才、陈小英、周丽锋、刘娟、周金毛、陈琴英对被告吴江市佳运达喷织厂的上述债务(含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34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19942元,由被告吴江市佳运达喷织厂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原告同意其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由被告方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5553010400176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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