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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吴江市佳运达喷织厂
    法定代表人 周金才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203237-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509民初12224号
    案号 (2017)苏0509执167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2-10
    发布日期 2017-03-06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周金才、陈小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借款本金2433107.08元并偿付利息(自2016年4月16日至2016年6月29日止以本金2964642.2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5175%计算,并扣除84.16元)、罚息(自2016年6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2433107.0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27625%计算,并扣除13006.8元)。 二、被告周金才、陈小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律师费损失61301元。 (以上两项义务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0001793) 三、被告郦国强、计明华、吴江市佳运达喷织厂、吴江市国亿喷织厂有限公司对被告周金才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被告周金才、陈小英、郦国强、计明华、吴江市佳运达喷织厂、吴江市国亿喷织厂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785元,由被告周金才、陈小英、郦国强、计明华、吴江市佳运达喷织厂、吴江市国亿喷织厂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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