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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振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28274****01X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214民初522号
    案号 (2021)苏0214执50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5
    发布日期 2021-03-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江苏振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孙维君于2021年2月3日前一次性支付吴俊芳工程款500000元。二、双方当事人再无其他纠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80元(此款已由吴俊芳预交),由振达公司、孙维君负担,振达公司、孙维君应承担的诉讼费于2021年2月3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吴俊芳。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3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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