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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振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陶少清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4812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402民初503号
    案号 (2018)苏0402执249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6-14
    发布日期 2018-08-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江苏振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何雪英偿还借款330万元及利息(其中100万元自2015年10月29日起计算,60万元自2015年11月5日起计算,70万元自2015年11月6日起计算,100万元自2016年2月5日起计算,均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281.5元,由江苏振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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