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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城法(直)罚字[2017]第2100223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山立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涉嫌擅自在城市河道抽取生产用水案
    行政处罚内容 案件名称:杭州山立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擅自在城市河道抽取生产用水案被处罚对象名称:杭州山立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谢雨介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杭州山立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承接杭政储出【2016】24号工地的桩机施工,因为工地的施工用水水压低,有时会满足不了施工需要工,当事人杭州山立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为了应急施工,于2017年11月2日开始在未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就用了三根直径8厘米的塑料水管与水泵相连,放入工地西侧的五常港内抽取河水,用于工地打桩施工。该行为于2017年11月5日11时,被我局直属大队五中队执法人员依据职权检查时查获。当事人于2017年11月5日下午拆除了水管和水泵。依据《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该行为系擅自在城市河道抽取生产用水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根据《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1-30
    决定机关 杭州市城管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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