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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大发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程敦焱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9713242
    执行依据文号 (2012)洪民二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3)洪中执字第0015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执行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3-08-02
    发布日期 2014-10-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兰溪市大发纺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西省机械进出口公司支付货款3129139.3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872936.01元(暂计算至2012年9月底;自2012年10月1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以3129139.36元为本金按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兰溪市大发纺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西省机械进出口公司支付违约金625827.87元; 三、被告兰溪市大发纺织有限公司不履行债务时,原告有权对被告江西大发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价款超出上述欠款部分归原告江西大发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兰溪市大发纺织有限公司清偿; 四、江西大发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兰溪市大发纺织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82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兰溪市大发纺织有限公司、江西大发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不予退还,由被告随同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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