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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许昌意斯特精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文春领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867207-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川0124民初737号
    案号 (2018)川0124执10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15
    发布日期 2018-07-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许昌意斯特精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兴光工业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六台压铸机(型号规格为BD-650V2C-P的三台设备编号分别为:05150101050、05150101049、05150101053,型号规格为BD-800V2C-P的两台设备编号分别为:05150101057、05150101056,型号规格为BD-500V2C-P的设备编号为05150101048)。 二、被告许昌意斯特精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兴光工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损失人民币419000元。 三、驳回原告成都兴光工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第二百五十三条(?javascript:SLC(183386,253)?)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98元,公告费人民币600元,由被告许昌意斯特精机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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