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市博思锂新能源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0031****87X1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1972民初8511号 |
| 案号 | (2019)粤1972执3692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04-07 |
| 发布日期 | 2019-05-10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广东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深圳市博思锂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浚堡电线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29865元; 二、被告方剑对上述第一判项指向的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博思锂新能源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博思 锂新能源有限公司、方剑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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