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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博思锂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子承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1208387-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205民初3069号
    案号 (2017)苏0205执20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9-07
    发布日期 2017-11-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深圳市博思锂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无锡市湘华车轮厂支付货款967860元及违约金(以967860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计算); 二、吴子承、肖祥民对深圳市博思锂新能源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无锡市湘华车轮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3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700元,三项合计19734元,由博思锂公司、吴子承、肖祥民负担(湘华厂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19734元,本院不再退还,由博思锂公司、吴子承、肖祥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其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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