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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开市监罚字[2020]243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行政处罚内容 鉴于本案货值金额较低,当事人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承办人建议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1元;2、罚款5000元,共计5081元,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30
    决定机关 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