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天工商华处字〔2018〕2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广告法》第九条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处以罚款100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9-18 |
决定机关 | 天祝藏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甘翠兰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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