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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安市优雅石材工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58379****998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闽05民初1329号,(2018)闽05执1446号
    案号 (2019)闽0583执26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04
    发布日期 2019-03-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安市优雅石材工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42569999.99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合计5336818.86元,并支付自2017年12月18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编号为:平银(泉州)贷字第B015201601050002、B015201601120002、B015201603230001、B015201603230002、B015201603230004、B015201603230006号《贷款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 二、若被告南安市优雅石材工艺有限公司不履行其上述债务,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有权以被告南安市福汇建材物流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址于南安市官桥镇周厝村的房屋和土地【房屋所有权证:南房权证房管处字第0105471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南国用(2014)第00140163号;房屋他项权证:南房他证押字第20151703号】折价、拍卖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合同约定范围内(27051500元)优先受偿,其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安市优雅石材工艺有限公司追偿; 三、若被告南安市优雅石材工艺有限公司不履行其上述债务,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有权以被告南安市福汇建材物流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址于南安市官桥镇周厝村的房产和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南国用(2016)第00160037号,土地他项权证:南土他项(2016)第20160165号】折价、拍卖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合同约定范围内(3510000元)优先受偿,其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安市优雅石材工艺有限公司追偿; 四、若被告南安市优雅石材工艺有限公司不履行其上述债务,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有权以被告蔡小梅提供的抵押物,即址于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人民西路55号(裕福国际)1-3幢1层29、30号店的房屋及房屋项下的土地【房屋所有权证号:龙房权证字第201103752号、龙房权证字第20110375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龙国用(2012)第004119号、龙国用(2012)第004120号;房屋他项权证:龙房他证字第201601318号,土地他项权证:龙他项(2016)第198号】折价、拍卖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合同约定范围内(3832300元)优先受偿,其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安市优雅石材工艺有限公司追偿; 五、若被告南安市优雅石材工艺有限公司不履行其上述债务,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有权以被告梁灿辉提供的抵押物,即址于龙岩市新罗区西城登高西路301号(金茂领秀城)-1层58、59、63、37、51、53、65、66、67、69、75、78、81、134、135、146、147、149、153、156、157、158、169、170、171号共25个车位的房屋以及房屋项下的土地【房屋所有权证号:龙房权证字第201601144、201601145、201601146、201601156、201601157、201601158、201601159、201601160、201601161、201601162、201601163、201601164、201601165、201601166、201601167、201601168、201601169、201601170、201601171、201601172、201601173、201601174、201601175、201601176、20160117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龙国用(2016)第002077、002078、002079、002080、002081、002082、002083、002084、002085、002086、002087、002088、002089、002175、002176、002177、002178、002179、002180、002181、002182、002183、002184、002185、002186号;房屋他项权证:龙房他证字第201601967号,土地他项权证:龙他项(2016)第245号】折价、拍卖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合同约定范围内(5892500元)优先受偿,其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安市优雅石材工艺有限公司追偿; 六、被告南安市福汇建材物流有限公司、泉州市新豪山石材工贸有限公司、陈民强、凌服员对被告南安市优雅石材工艺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分别在合同约定范围内(4300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安市优雅石材工艺有限公司追偿; 七、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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