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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苏海事罚字2020060900000031-1-1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七条
    行政处罚内容 泰州长江船舶服务有限公司所属“泰交9”于2020年02月27日1030时许,在常泰大桥施工作业区行驶时,被常州海事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轮本航次缺少二类船长及二类驾驶员各1名,泰州长江船舶服务有限公司涉嫌构成船舶所配船员的数量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规定的定额要求,被查处后该轮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配齐所缺船员,以上事实由书证11份,当事人的陈述1份,勘验笔录1份予以证明,。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拟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3-06
    决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常州海事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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