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0792201502_20617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定性与处罚意见 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手段,少缴印花税58元定性为不进行纳税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于1倍的罚款58元。 以上共计处罚款58.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4-09-09 |
决定机关 | 汉中市地方税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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