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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达州市恒昌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1722MA****JU2P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川1702民初2734号
    案号 (2020)川1702执恢23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09
    发布日期 2021-08-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达州市恒昌药业有限公司、李泽高于2019年3月31日前偿还原告达州市农业和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360万元本金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6月17日到2016年8月22日,以本金360万元按月息2%计算利息;2016年8月23日到付清时止,以本金360万元按月息1.3%计算利息); 二、如果被告达州市恒昌药业有限公司、李泽高未在上述约定期限偿还原告达州市农业和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息,则被告李泽高自愿按照2016年8月29日签订的《协议二》中约定的由被告李泽高买受的两套房屋(位于宣汉县南坝镇石盘街前江绿都第一幢第二层,合同备案号:201012170011,面积:866.480平方米及位于宣汉县南坝镇石盘街前江绿都第四幢第一层,合同备案号:201012170012,面积:775.790平方米),配合原告达州市农业和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民法院移送评估、并处置该房屋; 三、被告达州市恒昌药业有限公司、李泽高支付原告达州市农业和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7万元,此款于2019年3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 四、原告达州市农业和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36752元,减半收取1837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3376元,由被告达州市恒昌药业有限公司、李泽高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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