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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濮环罚决字〔2018〕第 49 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濮阳市污染源超标预警专报》2018年第92期显示6月5日23时你单位烟囱排放口烟尘小时均值34.21mg/m3,标准值30mg/m3,超标0.14倍。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7-16
    决定机关 濮阳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