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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濮环罚决字〔2017〕9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
    行政处罚内容 2016年11月8日省总队委托郑州市通标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濮阳龙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2号、3号锅炉脱硫后共用烟道外排废气进行采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颗粒物排放平均值为164毫克/立方米(标准值8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排放平均值为463毫克/立方米(标准值400毫克/立方米),两台锅炉均为超标排放。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4-29
    决定机关 濮阳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