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经市管罚处字〔2016〕25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发布虚假广告(广告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在本局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对该商品涉嫌违法网页已下线处理,及时更正违法行为;且该字体颜色和字号非突出、醒目,也非平台首页链接广告,只是在对该商品介绍中使用了“……顶级……”字样的宣传用语。同时,涉案商品在此一个月期间生成交易订单共计2笔,销售量为2件商品,总销售金额为198元;截至本局于2016年12月6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止,未接到类似情况的相关投诉举报。其违法行为属于情节轻微,也没有证据表明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以上处理意见妥否,请批示。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7-07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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