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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银信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39****954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306民初25141号
    案号 (2022)粤0306执312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2-25
    发布日期 2022-04-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321220603842】。一、被告深圳市银信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顺丰速运有限公司翻身营业部支付服务费14,112.2元。二、被告深圳市银信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顺丰速运有限公司翻身营业部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14,112.2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三、驳回原告顺丰速运有限公司翻身营业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深圳市银信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元,由被告深圳市银信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的158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市银信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58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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