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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冀市监秦处〔2020〕13030620000105号
    违法行为类型 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未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0.0500万元,责令改正,警告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12
    决定机关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苑伟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