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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市财贸建设开发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10119****607Q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104民初3643号
    案号 (2022)粤0104执恢7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1-26
    发布日期 2022-03-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市财贸建设开发总公司、广州安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到广州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广州市越秀区大新路282号(即大新大厦A座)大楼1105单元(现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大新路282号1105房)的涂销抵押登记手续,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对此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二、于广州市越秀区大新路282号(即大新大厦A座)大楼1105单元(现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大新路282号1105房)涂销抵押登记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市财贸建设开发总公司协助原告徐定国办理广州市越秀区大新路282号(即大新大厦A座)大楼1105单元(现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大新路282号1105房)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和领取房地产所有权证手续。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广州市财贸建设开发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徐定国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广州市财贸建设开发总公司、广州安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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