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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荆州市中远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龚天琼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460027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鄂1002民初1000号
    案号 (2018)鄂1002执14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22
    发布日期 2018-02-0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湖北省平安煤炭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融资本金6781546.28元及截止至2017年4月27日的利息656919.31元、罚息197076.45元,并自2017年4月28日起按罚息年利率8.197%(合同年利率6.305%的1.3倍)计付利息、罚息至融资款本息结清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对被告袁中雄、龚天琼所有并办理抵押登记的位于公安县南平镇新南路的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公国用2007第1052号)、对被告荆州市中远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所有并办理抵押登记的位于公安县南平镇新城路的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公国用2011第01738号)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被告湖北省平安煤炭化工有限公司不能清偿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认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袁中雄、龚天琼对被告湖北省平安煤炭化工有限公司所欠融资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湖北省平安煤炭化工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湖北省平安煤炭化工有限公司、袁中雄、龚天琼、荆州市中远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87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77875元,由被告湖北省平安煤炭化工有限公司、袁中雄、龚天琼、荆州市中远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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