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竹环罚决字〔2020〕1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四款 |
行政处罚内容 | 2020年7月13日我局对你公司立案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由你公司负责建设、生产和营运的“磷石膏综合利用工程”项目磷石膏原料堆放区的磷石膏堆体采用四周边坡覆盖绿色土工布(堆体顶部未覆盖)、雾炮降尘的防尘措施,堆放区底部铺设有一层土工膜和一层土工布并修建了渗滤液收集沟,与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的危废暂存区、净化石膏中转车间等涉磷重点防渗区域从上至下应当落实混凝土面层、沥青砂垫层(砂石基层)、厚防渗膜、无纺土工布、原土夯实层等防渗措施(满足《磷石膏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59-2016规定)和搭建净化石膏中转车间暂时存放净化磷石膏等防渗、防尘措施不一致,未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竹环检勘字〔2020〕5号)、调查询问笔录(竹环调询字〔2020〕5号,竹环调询字〔2020〕5-1号,竹环调询字〔2020〕5-2号)、2020年7月9日现场检查照片、《四川龙蟒工业石膏开发有限公司磷石膏综合利用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关于四川龙蟒工业石膏开发有限公司磷石膏综合利用工程管理权限的说明》等证据为凭。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措施”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9月14日以《德阳市绵竹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竹环罚告字〔2020〕8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公司在告知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依据《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四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00600元(大写:拾万零陆佰元整)。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财务股领取《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绵竹市人民政府或德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绵竹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9-22 |
决定机关 | 德阳市绵竹生态环境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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