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竹)应急罚〔2019〕执法- 05号
    违法行为类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存储、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存储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设计未经验收合格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83万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内容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存储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存储、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存储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设计未经验收合格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83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5-10
    决定机关 绵竹市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