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仑公(消)行罚决字〔2016〕005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宁波市北仑新丰豪宾馆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现查明你单位位于北仑区新碶街道明州路269号的宁波市北仑新丰豪宾馆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条,决定给予宁波市北仑新丰豪宾馆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港支行(新矸长江路1166号区行政中心B座1楼,帐号:3901180311200530166)。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北仑区大队 2016年4月29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04-29 |
决定机关 | 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北仑区大队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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