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嘉秀洲公(消)行罚决字〔2016〕009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嘉兴松尚电器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现查明位于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八联村、嘉海公路西侧的嘉兴松尚电器有限公司的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决定给予嘉兴松尚电器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嘉兴秀洲支行区府大楼分理处缴纳罚款(账户名:嘉兴市秀洲区非税收入管理中心征收专户,帐号:19-320101040072521)。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嘉兴市公安消防支队秀洲区大队 2016年11月17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11-17 |
决定机关 | 嘉兴市公安消防支队秀洲区大队 |
法定代表人 | 姚松良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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