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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斌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1330****85XD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沪0113民初3442号
    案号 (2020)沪0113执49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23
    发布日期 2020-09-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易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44,300元;二、被告上海斌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蔡训强、林意雯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362.5元,由原告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承担1,797.5元,被告上海易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斌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蔡训强、林意雯共同承担10,56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上海易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斌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蔡训强、林意雯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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