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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陕西泰瑞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苏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520189-8
    执行依据文号 (2013)宝渭法民初宇第01061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5)渭滨执字第0029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3-25
    发布日期 2015-05-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陕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宝鸡市洪氏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原告宝鸡市渭滨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68800元,并支付利息(368800元从2005年9月21日起至2006年2月25日止按月利率7.08‰计算,从2006年2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9.912‰计算)。二、被告宝鸡市泰瑞华商贸有限公司对前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11110元,由被告宝鸡市洪氏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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