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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潮州市潮安区凤塘镇树华陶瓷厂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2445103MA****C04U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5102民初121号
    案号 (2021)粤5102执169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15
    发布日期 2021-11-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潮州市潮安区凤塘镇树华陶瓷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潮州市中凯华丰能源连锁配送有限公司货款16555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9年7月15日起至货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韦树华对上述第一项判决被告潮州市潮安区凤塘镇树华陶瓷厂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689元,由原告潮州市中凯华丰能源连锁配送有限公司负担2260元,被告潮州市潮安区凤塘镇树华陶瓷厂、韦树华负担4429元。原告潮州市中凯华丰能源连锁配送有限公司负担的受理费2260元已由其预交,被告潮州市潮安区凤塘镇树华陶瓷厂、韦树华负担的受理费4429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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