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60066****091U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津02民初241号 |
案号 | (2020)津02执56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7-07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恩彼蛋白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借款本金19998000元,支付截至2018年1月31日的利息877162.28元、罚息1012420.45元、复利43060.95元,及至实际付清日的罚息、复利(按照编号1514CF002-01DK《人民币短期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二、被告安徽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毕国祥、陕西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告天津恩彼蛋白质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事项,分别在各自与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在承担给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恩彼蛋白质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453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天津恩彼蛋白质有限公司、安徽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毕国祥、陕西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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