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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60066****091U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0603民初3435号
    案号 (2019)皖0603执29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11
    发布日期 2019-11-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淮北宝迪禽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贷款本金400万元,利息、罚息277266.22元(利息与罚息计算至2017年6月21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继续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安徽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高振宏、张向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淮北宝迪禽业有限公司追偿,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安徽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高振宏、张向红平均分担。三、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738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负担720元,由淮北宝迪禽业有限公司、由安徽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高振宏、张向红负担41018元;公告费800元、邮寄费100元,由淮北宝迪禽业有限公司、安徽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高振宏、张向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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