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6143009-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皖民四终字第00280号 |
案号 | (2016)皖06执35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10-26 |
发布日期 | 2016-12-04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淮民一初字第00031号民事判决的第二、三、四、五项,及“被告(反诉原告)安徽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江苏江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900000元,并从2009年2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原告(反诉被告)江苏江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安徽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逾期完工的违约金50万元”、“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江苏江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安徽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二、撤销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淮民一初字第00031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被告(反诉原告)安徽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江苏江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859282.90元,并从2009年2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 三、被告(反诉原告)安徽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江苏江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247798.32元,并从2009年2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24296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29296元,由江苏江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3000元,安徽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负担7629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7446元,由安徽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负担23850元,江苏江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596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151742元,由江苏江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6596元,安徽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负担95146元。 鉴定费77000元(淮北市价格认证中心收取的鉴定费7000元、安徽中信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收取的鉴定费30000元,安徽众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收取鉴定费40000元)合计77000元,由江苏江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各负担38500元。 本判决为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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