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舟定卫医罚 〔2021〕6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2021年1月21日,舟山市定海区卫生执法人员在对舟山市定海区盐仓街道翁洲大道的某医疗诊所检查时发现:1、诊所内谢某正在静脉输液,范某在治疗室床上静脉输液,汝某现场未能提供上述两名患者处方、病历、门诊登记;2、汝某未能提供《执业医师资格证书》;3、汝某未能提供谢某、范某测温、亮码登记记录;4、现场拍摄视频1段,照片2张。经初步审查,当事人涉嫌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于2021年1月21日受理并立案,对该医疗诊所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及执业助理医师单独执业等事项予以调查。现已查明:该医疗诊所的医务人员未按照规定填写病历资料,涉及1名患者。无证据表明当事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节、也无证据表明当事人造成伤害。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并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裁量标准,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决定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10000元。同时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活动。本局已按法定程序于2021年3月10日向被处罚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舟定卫医罚告〔2021〕6号),告知本局拟对被处罚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了被处罚人在收到告知书三日内有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被处罚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因此视为被处罚人自己放弃该权利。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海支行(账户名称:舟山市定海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帐号:19405101040021310000076900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定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定海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16
    决定机关 舟山市定海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