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重庆鑫洲普昂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0010774****898W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渝0113民初12728号 |
案号 | (2020)渝0113执257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5-18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重庆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重庆新堃元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归还借款本金4787010.47元; 二、被告重庆新堃元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截至2019年6月12日的利息285144.11元、罚息321664.26元及复利22844.4元; 三、被告重庆新堃元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罚息及复利(该罚息以未还本金4787010.47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13日起按照执行贷款年利率5.655%上浮50%的标准计算至付清时止,复利以所欠利息285144.11元为基数按实际执行年利率5.655%上浮50%计算至利息付清时止,利随本清); 四、被告肖华安、建商担保公司、鑫洲科技公司、卢棉春、王萍、王芳对被告重庆新堃元科技有限公司的前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向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肖华安、建商担保公司、鑫洲科技公司、卢棉春、王萍、王芳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重庆新堃元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五、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对被告王芳提供抵押的位于璧山县璧城街道金剑路500号3幢8号(212房地证2005字第12253号)、璧山县璧城街道金剑路500号3幢9号(212房地证2005号字第12259号)的抵押房屋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顺位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王芳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重庆新堃元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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