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宣城市三联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180015****646Y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宣民二初字第00866号 |
案号 | (2021)皖18执恢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04 |
发布日期 | 2021-06-0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豪恩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000万元及利息、罚息(2015年4月21日至2015年5月5日按年利率10.2%计息,2015年5月6日至还款之日按年利率9.775%计息,2016年5月4日起加收50%罚息,以上计得数额中扣除已扣划利息23394.69元);二、如被告安徽豪恩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宣城市三联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名下宣州字第00072216号房地产权证项下的房产及宣国用(2001)字第06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项下的土地使用权行使抵押权,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孔平、孔培祥、陈秀华对被告安徽豪恩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6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7376元,由被告安徽豪恩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宣城市三联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孔平、孔培祥、陈秀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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