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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宣城市三联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孔培祥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5333964-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庐民二初字第01623号
    案号 (2016)皖0103执51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03
    发布日期 2016-05-0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百事达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金4123768.36元并支付利息124776.85元、罚息28942.75元、复利1239.19元(其中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5年10月19日,之后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被告安徽百事达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支付该行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10万元。 三、被告蚌埠致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蚌埠祥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宣城市三联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蚌埠祥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孔培祥、陈秀华、杨明钧、孔丽娟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中安徽百事达工贸有限公司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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