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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洪湖市监广处〔2021〕55号
    违法行为类型 广告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两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发布虚假广告,消除影响;2、罚款1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4-28
    决定机关 南昌市青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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