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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创通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68****550Y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湘0422民初1793号
    案号 (2022)湘0422执恢6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1-25
    发布日期 2022-03-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由被告深圳创通美科技有限公司偿付给原告衡阳市迪曼电子产品有限公司货款1813722元,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告何旭华、陆智端、翁威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112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6123元,由被告深圳创通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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