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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创通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何旭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68****550Y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306民初26769号
    案号 (2020)粤0306执1355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19
    发布日期 2020-06-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321200608328】。被告深圳创通美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莞市厚普电子有限公司货款本金132814元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以13281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从2018年11月20日起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956元、保全费1184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深圳创通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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