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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东市监罚[2020]201209030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未按规定在2020年6月30日前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2019年年度报告。经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限期于2019年7月20日前补提交2019年年度报告。当事人逾期2020年7月20日前仍未补提交2019年年度报告,于2020年9月3日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2019年年度报告,并向我局申请移出异常名录。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的行为,为查清案件事实,拟立案查处,请审批。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补报2019年年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对当事人未按规定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2019年年报告的行为处伍仟元整(¥5000元)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2-09
    决定机关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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