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诸公(大)行罚决字[2019]5457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大唐袜业城有限公司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年初,浙江大唐袜业城有限公司雇佣赵某标为该厂的门卫,负责袜业市场停车场车辆秩序,市场内的安全和秩序,履行保安职责。2019年7月22日10时许,诸暨市公安局大唐派出所民警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赵某标没有保安员证。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给予浙江大唐袜业城有限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7-25 |
决定机关 | 诸暨市公安局大唐派出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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