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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信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2GAEH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3民初4324号
    案号 (2020)粤03执45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21
    发布日期 2021-01-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281202603360】。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了民事判决书[案号:(2018)粤03民初4324号],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商圣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借款本金4400万元及合同期内利息2612874元、罚息(以4400万元为基数,自2003年8月31日起,按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浙江信联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商圣实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浙江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商圣实业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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