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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信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30000MA****H14D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3民初4325号
    案号 (2020)粤03执36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04
    发布日期 2020-11-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国融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借款本金70927843.42元及合同期内利息2117479.84元、罚息(自2004年6月13日起,按万分之二点一的日利率,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浙江信联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国融实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浙江信联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国融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上述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94516.0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深圳市国融实业有限公司、浙江信联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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