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泰安市泰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7090057****396A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0902民初3317号 |
案号 | (2020)鲁0902执119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5-14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申请人段军于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偿还申请人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7万元及截止2019年2月20日利息1013799.24元;2、自2019年2月21日利息、罚息、复利以97万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直至借款本息实际给付之日止;3、被申请人孙兆长、吴学凤、崔新华、泰安市泰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泰安市冠泰商贸有限公司、泰安市平欣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吊连带清偿责任;4、被申请人孙兆长、吴学凤、崔新华、泰安市泰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泰安市冠泰商贸有限公司、泰安市平欣商贸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向被申请人段军追偿的权利;5、被申请人如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案件受理费22654.2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27654.20元,由被申请人段军、孙兆长、吴学凤、崔新华、泰安市泰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泰安市冠泰商贸有限公司、泰安市平欣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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