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民享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00059****088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19民终4025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1)粤1971执120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06 |
发布日期 | 2021-12-2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841200647450】。一审判决: 一、限被告上海民享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肖苗支付借款本金1500000元、利息及违约金(利息及违约金以150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10月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限被告上海民享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肖苗支付律师费30000元、担保费11970元; 三、被告深圳市富海民享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民享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肖苗对被告李艺琳提供的房产(坐落于惠东县巽寮管委会巽寮村委会塭仔河边阳光假日小区1号楼7层10号房及1号楼12层03号房,权属证书编号:粤房地权证惠东字第0110037442号、粤房地权证惠东字第0110037667号)享有抵押权,对其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第一、二项判决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肖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5297.73元(受理费20297.73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上海民享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富海民享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李艺琳连带负担。 二审判决: 维持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1971民初10570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项及诉讼费的承担; 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1971民初10570号民事判决第五项; 解除肖苗与上海民享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XLWJK2018-XM1)、《借款合同》(合同编号:XLWJK2018-XM2); 肖苗对李艺琳提供的房产(坐落于惠东县巽寮管委会巽寮村委会塭仔河边阳光假日小区1号楼3层15号房、1号楼4层15号房以及1号楼11层01号房,权属证书编号:粤房地权证惠东字第0110038026号、粤房地权证惠东字第0110037468号、粤房地权证惠东字第0110037485号享有抵押权,对其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第一、二项判决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3980元(肖苗已预交),由被告上海民享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本院不予退回,由当事人径行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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