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民享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00059****088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304民初33923号 |
案号 | (2020)粤0304执1385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4-22 |
发布日期 | 2020-09-2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300203605998】。一、被告上海民享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严新玉偿还借款本金3,200,000元及违约金(其中一笔违约金以8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8日起计算至2019年3月6日止;另一笔违约金以3,2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8日起按年利率10%的标准计至所有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上海民享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严新玉支付律师费100000元。三、被告李艺琳在抵押物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严新玉对被告李艺琳所提供的抵押物广东省惠东县巽寮管委会巽寮村委会塭仔河边阳光假日小区1号楼3层07号房、3层08号房、3层09号房、3层13号房、4层07号房、4层08号房、4层09号房、4层12号房、4层13号房、5层01号房、5层15号房、9层10号房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深圳市富海民享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李辛对被告上海民享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8296.4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担保费8664.13元(均由原告预交),由被告上海民享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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